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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OOOO第-----號5862
發文日期:2026-03-27 15: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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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3150號函於「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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