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元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七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確認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第 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建築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保障應有法益,提高職業水準,發揮服務精神及協助推行國家建設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福建省行政區域(金門馬祖地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行政區 域內或福建省政府所在地。 |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推行國家建設,促進城鄉健全發展。 二、關於會員聯繫之促進 。 三、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解。 四、關於會員福利之實施。 五、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 六、關於業務章則及公約之訂立。 七、關於業務問題之解釋。 八、關於對外聯絡之保持。 九、關於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十、關於建築技術研究改進之提倡。 十一、接受委託辦理有關建築技術相關技術服務、管理、諮詢等工作。 |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 凡依建築師法在福建省轄區執行業務之建築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加入本會不得在本 轄區 執行業務。 |
第七條: |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影本送由本會審查後辦理入會,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證件影本呈報行政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會員向紀律委員會檢舉,經查明由理監事會議決警告無效,提經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呈報社政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退會。 一、違反本會 章程、業務章則 、公約或決議者。 二、損 毀本會或會員名譽者。 |
第九條: | 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催繳 無效或經 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撒銷開業證書處分 、未依建築師法規定換發開業證書 或死亡者,得經理事會議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退會。 |
第十條: | 凡喪失會員資格者,所繳各費概不發還,如有欠繳費用時應予補繳。 |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一條: | 本會員有下 列各項權利: 一、發言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使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權。 四、享受本會 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五、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六、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有下 列各項義務: 一、繳納本會各項費用義務。 二、參加本會各項工作義務。 三、遵守本會 章程、業務章則、 公約及決議事項之義務。 |
第十三條: | 會員受委託辦理案件應依照建築師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並得委託公會代收轉付,本會會員業務酬金代收轉付辦法由會員大會訂之。 |
第五章 公 約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一、不違反建築師法之各項規定。 二、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各項規定。 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四、不接受手續未清之委託。 五、不參加未具備本會認可競賽章程之設計競賽。 六、不登載商業化之廣告。 |
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
第十六條: | 本會設理事會,理 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設監事會,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為候補。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不得連任理事長及常務監事。 |
第十八條: | 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侯補理監事照選舉票數依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大會決議案。 三、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四、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五、遴 選出席全國 建築師公 會代表大會之代表。 |
第二十條: | 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案。 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三、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
第二十一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 二、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
第二十二條: | 理監事喪失會員資格時應即解職。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依建築師法設置紀律委員會、並設置法益、鑑定等及其他必要之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遴選經理事會聘之。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另定之。。 |
第七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 本會會議分左列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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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字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代表以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
第八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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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收支帳項於每年年終結算時,由理事會編製歲入歲出決算書,送經監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向社政主管機關報備。 |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三十二條: | 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邀清舊欠費用後 方准入會。 |
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應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