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發文字號:OOOO第-----號5587
發文日期:2025-11-05 11:18:44
檢視次數:已閱讀 3次
轉知經濟部令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開發可建築用地,指義務人於各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已訂有建蔽率或設施使用土地面積規定之土地所進行之開發,請查照。
本文內容無填寫。
檔案名稱:1141014-11460019740.pdf
檔案大小:0.1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