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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OOOO第-----號5872
發文日期:2026-04-01 17: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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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規定」1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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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1150325-1150803466本會收文紀錄.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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